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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租赁经营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住房租赁经营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经营”。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本市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住房租赁经营”经营范围。
三、已办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信息登记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南京网上房地产(www.njhouse.com.cn)”下载相关表格,并前往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鼓楼区华侨路35号)办理信息变更。
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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