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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未成年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日期 :  2006-10-13 浏览次数 : 783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日前,市民张女士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她在售房时遇到的困惑:原来,她与8岁女儿共同拥有本市白下区一套住房,近日,欲出售此处住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却被告知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申明书,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才能处分女儿的房产份额,对此南京市房产登记中心做出了相关解释。

    在为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时,分为取得、变更房产及处分房产两类:

    1、取得、变更房产。

    在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取得、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父母携带相关监护证明(明确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2、处分房产。

    在转让未成年人房产时,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需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房屋权利的公证申明书后,携带身份证件由父母双方到场作为代理人签字确定,认可转移。
在办理此类未成年人房屋权属登记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共有的房产,在约定产权份额时,未成年人的份额不得低于共有人数的平均数;对含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得约定份额。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能办理房屋买卖,更不得将被监护人的房产过户到监护人的名下,父母如将自己所有房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应按赠与手续办理。

    3、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处置其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

    4、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在转让时,如父母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在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或律师认证的委托书上应载明,与其共有的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一并委托受托人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