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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劈分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

日期 :  2005-08-25 浏览次数 : 1265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宁房管[2005]217号

产权市场处:

    为规范管理,避免劈分房屋过小,社会效用降低,凡申请劈分房屋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劈分后的房屋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的(2004年度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可依按份共有登记,不再进行分割登记;

    二、劈分后的房屋自然状况应当至少三面外墙自有,墙体、结构应当一致,且有独立走道;

    三、劈分后的房屋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劈分房屋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当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四、产权市场处应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办案时间,因特殊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劈分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房产局批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房管(2002)355号文不再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