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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房产热点咨询解答(5)

日期 :  2007-06-01 浏览次数 : 1356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一、商品房公用部分维修基金是否可以延期缴纳、如何办理商品房转让后的户名变更?

    答:根据《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出台,对欠缴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追缴令,如开发商欠缴的,其在建、预售项目或拆迁工程相关许可证一律暂停审批。
    个人欠缴的,必须到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19-20号收费窗口办理现金或持卡(银联卡都行)缴费,方可领取权证。商品房转让后的公用部分维修基金户名变更,请持产权证、身份证、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第二联)到19-20号收费窗口直接办理户名变更。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要注意该住房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或现房抵押等限制范围。
    2、要注意该住房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要注意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栏中是否有共有情况的记载(如有记载请共有人持身份证、共有权证到场签字)。
    4、要注意房屋所有权证上他项权利抵押行为、租赁行为以及权属的争议。

    三、房屋赠与、买卖过户有何区别?

    答:办理房屋赠与,根据《登记条例》的规定,赠与双方共同申请产权登记,赠与合同可以不要公证;接受赠与的一方单独申请产权登记,赠与合同必须公证。持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继承公证书或遗嘱继承公证书等就近到以下办事点:
    (1)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交件大厅4-11号窗口申请办理。热线咨询:84710245
    (2)大光路49号房地产交易分市场(宏鹰大厦)热线咨询:84680255
    (3)中央门龙蟠路218号5、6层房地产交易分市场热线咨询:85532951
    房产买卖交易,由卖方当事人持产权证、买卖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到二楼交件大厅4-11号窗口申请办理。区别在于契税缴纳的税率:房屋赠与由受赠方承担房屋评估价4%的契税。房产交易过户由买方承担房屋评估价2%的契税。

    四、夫妻双方婚前房产婚后能否共有吗?

    答:根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的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假如该房产是女方婚前出资购买的,那就属于婚前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婚后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女方婚前的房产婚后不能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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