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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封将不再无限期冻结

日期 :  2006-02-20 浏览次数 : 1677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根据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出台的有关房屋查封的文件,人民法院今后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为此,房产部门提醒有关申请人应尽快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相关续封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被申请人趁机转移被查封的房产。据了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 查封效力消灭。也就是说,在2006年3月1日前,人民法院需对通知下发前的查封办理续封手续,否则法院的查封效力将自动消灭。届时,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不再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