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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地产经纪人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 :  2006-04-21 浏览次数 : 1545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树立企业良好信誉和品牌形象。

第二条:房地产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登记,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照片和个人信誉卡片。中介公司人员为客户服务时全程必须佩戴本单位工作牌,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组织应对聘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有相应比例的持有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应独立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二个以上经纪组织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告知委托人,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证件、保证金、预付款等。对当事人出示的相关证件要认真查验,对提供虚假证件的委托要坚决拒绝。按照交易双方委托人的要求保守秘密,不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擅自扣压相关房地产证件及资金。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不应对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文件和凭证进行伪造、涂改。不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如实发布广告信息,对房源信息广告做到真实、可靠。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不应采取恶意降价或者变相恶意降价等手段恶意竞争,不应诋毁其他经纪人或经纪组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同行利益和房地产经纪秩序,经纪执业人员因违反本条约并查实将被网上公示、定期通报。若因为上述行为及其他违法、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被原经纪组织除名的,二年内本市其它经纪组织不得重新录用。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使用南京市房产局、工商管理局联合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即《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与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居间方及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必须盖章签名。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经纪的服务项目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如实入帐并依法缴纳税费,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组织应当公开企业投诉渠道,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与客户及时沟通,并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对属于企业的过错应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在经纪活动中若存在违规操作,一经调查核实经纪组织需对用户实行先行赔付。

第十条:南京房地产经纪人行业自律公约是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准则。凡从事此行业的经纪组织都应当遵守,对违反条约的经纪组织和个人,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将通过行业内部通报、上网公示、媒体曝光等措施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条约的解释权归南京房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南京房产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