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市五月份起,房屋出租要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日期 :  2006-05-09 浏览次数 : 1328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建康、有序的发展,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要求全市房屋出租户从2006年5月1日起,在出租房屋内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现阶段,悬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只限于办公和经营场所,私有住房出租暂不实行此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再次提醒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一定要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