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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无效

日期 :  2006-05-11 浏览次数 : 557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案例:

  某公司的王小姐系外地来宁工作的大学生,通过朋友介绍,与自称是房主李先生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王小姐承租李先生现住的房屋,合同有效期1年,王小姐向李先生一次付清房租共计1万元。”两个月后,一位自称是房主的张先生找到王小姐,向其出示了房产证。通过了解,王小姐得知原来张先生才是房屋所有权人。随后,王小姐立即拿出与李先生签订的租房协议,房主张先生告诉她,李先生只是1年前租了他的房子。王小姐无奈只好通知李先生,李先生解释“房屋已由本人承租下来,并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租金,怎么使用与张先生无关,现在虽然自已未直接使用房屋,但是租给王小姐也是间接使用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内与王小姐签订协议是合法的,与张先生无关。”但是,张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已的,虽与李先生签订协议,但仅限于李先生使用,现在王小姐从李先生手上转租房屋未经本人同意。”故,张先生请王小姐选择搬走或另外交房租给他,对此,王小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看起来好象有道理,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例中,李先生转租房屋行为没有经过房主张先生的同意,虽然,王小姐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在张、李先生合同期间内,但仍属无效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李先生返还已付的租金,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索赔。房主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小姐搬走或与他另签合同。

律师提醒:

  想要租房的朋友,在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承租费用之前,一定要对“出租人”验明身份,首先,查看房主是否拥有房屋产权证明;其次,要房主出示电表卡、水费缴费卡等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最后,如果是属于承租人转租的,则需其提供产权所有人允许其转租书面证明,如有可能最好将该书面证明经过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