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日期 :  2009-04-03 浏览次数 : 1984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三、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原推出的中介服务指导价不再使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使服务收费随市场的情况而变化,随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与质量进行调节。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存量房买卖(二手房)代理费市场参考价
(二00九年第一季度)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

成交价总额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求登记、媒体发布

信息匹配

陪同看房

谈判协调

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权证办理服务费

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
卖合同》

成交价总额0.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办产权证

代办土地证

代办银行贷款、解抵押

物业交割服务费

协助办理户口迁出

成交价总额0.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助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及结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