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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产权式商铺带来的风险

日期 :  2006-05-30 浏览次数 : 1127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近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形式购买产权式商铺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所谓产权式商铺即购房者所购的商铺,在一定期限内,购房者只收租金,不参与经营。在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须与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指定的经营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开发企业为了实现资金的及时回笼,在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尚在建设阶段,也未寻找到合适的经营管理者时,或尚未与经营管理者达成合作意向时,开始进行产权式商铺的销售。与购房者签订商铺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承诺一定年限内的高额租金,以吸引众多的购房者。在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中,由于部分条款责任不清、权益不明,存在着问题和猫腻,势必会给购房者带来许多风险,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许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风险一,在建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经营管理者与购房者的租赁协议无法实施。

    目前,在商业地产的建设中,开发商往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后,迫于资金的压力,在工程的建设阶段,即将商铺进行预售。由于建设工程受到内外界因素的干扰很大,如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造成建设资金短缺而停工;如政策因素、气候、环境因素等,均可造成建设项目不能如期竣工,导致经营者无法按期经营,购房者无法按期实现投资回报。

    风险二,经营者经营出现危机,房屋租金无法兑现。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与经营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租赁合同,而经营者或经营管理者是由开发企业指定的,其经营者的实力或管理的水平无法知晓,尽管租赁协议对有限租期的租金有承诺,如果计划的经营者未能如期进场或经营管理的不善,出现亏损,承诺的租金难以兑现,最终的损失将是购房人。

    风险三,承诺租金的租期已满,未来的租金未知,投资回报难以收回。

    目前,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销售中,购房人与经营管理者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往往租期较长,但承诺的租金租期则较短,未来的租金双方约定视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而定,且购房者在租赁期间房产转移不得中止租赁协议的执行。因此,不论经营者经营的好坏,不论租金有多低(未来的租金由经营者确定),购房者只有听从,即使不愿意也无法改变其现状,更不可能将低租金的商铺转移他人,因此,购房人的投资何时能收回将是未知数。

    风险四,租赁期满,经营者退出,购房者何去何从?

    按照房屋租赁的相关政策规定,租赁期最长为二十年。而目前产权式商铺的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短至二年,长至十年。租赁到期后,购房者可自行经营可租赁他人,也可委托他人进行租赁。因此,商场统一经营的模式将被打乱,经营的格局和经营的品种将会发生变化,购房者将难以应对,是租赁还是转移无所适从。

    产权式商铺对购买者而言,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何仍被一部分投资者青睐,是因为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开发商的承诺,但对开发商或经营者的资信如何,其承诺能否兑现却欠考虑。

    因此,不论是从购房人投资的风险考虑还是从城市发展的需要考虑,都不宜推行产权式商铺。作为开发企业,在项目的前期策划中,就应将商场作为整体出售或整体出租,使商业地产项目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使商场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创一流的商业品牌,提升商场的知名度。

    房产管理部门表示,严格按建设部要求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分割,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预售许可,禁止产权式商铺的销售,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对已经采用产权式商铺销售的项目,加强商铺预收款的监管,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按期竣工;对竣工的项目,按预售方案进行实测,确定商铺的位置和面积,保证购房者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要求开发企业按商铺销售总价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担保金,交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所承诺的有限租赁期间的投资者的租金回报,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