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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日期 :  2009-04-29 浏览次数 : 1615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近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房产交易中“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一、我市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和国家“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是政府为扩大内需,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而让利于民的优惠措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

    二、在执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个税的40%)”时,对于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卖房人再依据“个人转让房屋,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以按纳税人购房价格占售房价格的比例,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应退还政府发放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三、对纳税人符合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同时符合在一年内“卖旧买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地税部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表格。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补贴信息核对时,对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应在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补贴手续后,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