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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日期 :  2010-10-18 浏览次数 : 2359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  

各区、县物价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安置电子信息屏、设置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

  1、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标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网上申报或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项目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经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放联系单。商品房经营者凭联系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网上申报手续,申报价格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申报后方可调整。3个月期限从发放销售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明码标价手续。

  九、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十、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所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十一、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根据本通知要求执行。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