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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因结构、人口、年龄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的,该新增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符合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年满35周岁且结婚满5年;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中,因离婚而失房的一方若按宁政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住房仍有无法克服的困难的,在离婚满5年后,区街道办事处、区信访、监察、房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且本人承诺承担有关责任后,可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关上市条件的条款中,增加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住房保障部门有权优先购买的条款。
四、放弃已选定房号的家庭可以继续参加轮候选房一次,再次放弃房号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实物配租,其间可申请其它保障方式。
五、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受理、审核按产权调换的程序办理。签订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须注明原土地性质,以便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分开建档。
六、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产权共有,廉租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可采取适度的差额面积配租。廉租住房可依承租人申请进行租售的转化。
七、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文件已规定的申购人群外,年老、患有重大疾病、拆迁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可优先供应。拆迁中的双困户需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购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供应。
八、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异前该家庭情况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按照原家庭情况应补贴的金额给予保障,不适用宁政发[2008]116号第六条“不满150元补足150元”的规定。
九、危旧房片区改造中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解决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计入全市住房保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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